01. 当地球上百分之五十或以上的国家对本世界宪法作出初步批准或最终批准时,世界政府的第二运作阶段即予实施,但须地球总人口的百分之五十包含在批准国之内,或包含在批准国连同人民已通过直接公投批准世界宪法的其他世界选举与行政区之内。
02. 世界议会议员选入世界议会各议院的选举和任命,应按照第17条第3.2、3.3、3.4和3.5节为第一运作阶段所规定的方式进行。
03. 为世界政府第一运作阶段当选或任命的世界议会议员任期,应延续至第二运作阶段,除非其已服满五年任期,此情形下应安排重新选举或任命。延续至第二运作阶段的留任世界议会议员任期,应予调整,使其与在第二运作阶段开始时新当选者的任期同步。
04. 世界主席团和行政内阁应在世界政府第二运作阶段开始时,按需重新组成或重新确认。
05. 世界议会和世界行政机构应继续发展自世界政府第一运作阶段以来已在进行的各机关、部门、机构和活动,并作出认为必要的修订;并应着手在第二运作阶段期间认为可行的范围内,建立和发展世界政府的所有其他机关以及主要部门和机构。
06. 所有加入地球联邦以组成世界政府第二运作阶段的国家,应立即将所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以及所有其他军事武器和装备移交世界裁军署,该署应立即使此类武器和装备失去作用,并立即着手拆除、改作和平用途、回收其材料或以其他方式销毁此类武器和装备。在第二运作阶段期间,已加入地球联邦的各国的所有武装力量和准军事力量应被彻底解除武装,并予以解散或在自愿基础上转编为非军事的世界服务团的组成部分。
07. 在世界政府第二运作阶段期间,随着此类武器、装备和其他军事开支得以削减或消除,地球联邦的成员国应每年向世界政府国库缴纳相当于其加入联邦前最后一年从本国军事预算中节省金额一半的款项,并持续缴纳此类款项,直至世界政府达到完全运作阶段。世界政府应将由此收到的资金的百分之五十用于资助世界经济发展组织的工作和项目。
08. 在为第二运作阶段组建行政内阁后,主席团应向联合国组织大会及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以及其他有用的国际机构发出邀请,将人员、设施、设备、资源和效忠转移给地球联邦及其世界政府。联合国组织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机构中可如此转移的机构和职能,应根据需要予以重组,并纳入世界政府的若干机关、部门、办事处和机构之中。
09. 在第二运作阶段开始之初,主席团应与行政内阁协商,制定并提出一项拟议方案,以解决当前地球人民所面临的最紧迫的世界问题。
10. 世界议会应着手制定为实施解决当前紧迫世界问题的完整方案所必需的立法。
11. 世界议会与世界行政机构应共同努力,通过世界政府的若干机关、部门和机构,发展一切看来适当且可行的手段,以实施解决世界问题的立法;尤其应为地球上全体人民的福祉采取某些决定性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 11.01. 宣布所有具有超国家性质的海洋、海域和运河(但不包括传统上属于特定国家的内海),自离岸二十公里起,及其全部海床,作为人类的共同遗产归地球联邦所有,并受世界政府的管控与管理。
- 11.02. 宣布极地冰盖及周边极地地区,包括南极洲大陆,但不包括传统上属于特定国家的区域,作为人类的共同遗产归地球联邦所有,成为世界领土,并受世界政府的管控与管理。
- 11.03. 取缔一切核武器、一切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以及一切其他军事武器和装备的拥有、储存、买卖和使用。
- 11.04. 为地球人民建立常平粮仓和粮食供应系统。
- 11.05. 在可行范围内,发展并推进第一运作阶段第3.10条和第3.12条所规定的一切行动。
页面最后更新: 2026-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