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

(世界政府的权力)

世界政府通过其若干机构和机关行使的权力如下:

01. 防止地球各国家、区域、地区、各部分和各民族之间发生战争和武装冲突。

02. 监督裁军并防止重新武装;禁止并消除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设计、试验、制造、销售、购买、使用和拥有,并禁止或管制世界议会可能决定的一切致命武器。

03. 禁止煽动战争,以及对依良心拒服兵役者的歧视或诽谤。

04. 提供以和平和公正方式解决地球联邦内各国家、各民族和/或其他组成部分之间或彼此之间的争端和冲突的手段。

05. 监督边界的划定,并根据需要举行公民投票。

06. 划定为世界政府的选举、行政、司法及其他目的而设立的地区、区域和分区的边界。

07. 界定并规范世界议会各院议员的提名和选举程序,以及世界政府所有官员和人员的提名、选举、任命和聘用程序。

08. 编纂世界法律,包括在世界宪法通过之前发展起来的、但与之不相抵触并经世界议会批准的国际法体系。

09. 制定度量衡、会计和记录的统一标准。

10. 在发生大规模灾难时提供援助,包括干旱、饥荒、瘟疫、洪水、地震、飓风、生态破坏和其他灾害。

11. 保障并执行地球公民权利法案中所界定的公民自由和基本人权,该法案根据第12条成为本世界宪法的组成部分。

12. 制定标准并促进全世界在劳动条件、营养、卫生、住房、人类住区、环境状况、教育、经济保障以及本世界宪法第13条所界定的其他条件方面的改善。

13. 管制和监督国际运输、通信、邮政服务以及人员迁徙。

14. 管制和监督超国家的贸易、工业、公司、企业、卡特尔、专业服务、劳动力供应、金融、投资和保险。

15. 确保并监督消除各国之间的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但应作出规定,以防止或尽量减少先前受关税保护者的困难。

16. 通过直接和/或间接方式筹集世界政府的宗旨和活动所需的收入和资金。

17. 建立并运营旨在服务人类需求的世界金融、银行、信贷和保险机构;建立、发行并管制世界货币、信贷和汇兑。

18. 将地球的自然资源作为人类的共同遗产,对其开发、使用、养护和再循环进行规划和管制;以一切方式保护环境,造福于当代和后代。

19. 创建并运营一个世界经济发展组织,以公平地服务于世界联邦内所有国家和人民的需求。

20. 制定并实施解决方案,以应对食物供应、农业生产、土壤肥力、水土保持、虫害防治、膳食、营养、毒品和毒物以及有毒废物处置等跨国问题。

21. 制定并实施手段,以控制人口增长使之与地球的生命支持能力相适应,并解决人口分布问题。

22. 开发、保护、管制并养护地球的水资源;开发、运营和/或协调跨国灌溉及其他供水和水控项目;确保跨国水资源的公平分配,并防范国界范围内的引水或调湿或气候控制项目所造成的跨国不利影响。

23. 拥有、管理并监督地球海洋和海床及其一切资源的开发与养护,并保护其免受损害。

24. 保护地球大气层免受损害,并控制和监督其使用。

25. 进行行星际和宇宙探索与研究;对月球以及从地球发射的所有卫星拥有专属管辖权。

26. 建立、运营和/或协调全球航空公司、海洋运输系统、国际铁路和公路、全球通信系统以及行星际旅行和通信的手段;控制和管理重要水道。

27. 开发、运营和/或协调跨国电力系统或小型机组网络,将从太阳、风、水、潮汐、温差、磁力以及任何其他安全、生态合理且持续的能源供应来源中获得的电力整合到这些系统或网络中。

28. 在为减少和防止对环境和生态的损害,以及为防止冲突并养护供应以供后代持续使用所必需的限度内,控制化石能源的开采、生产、运输和使用。

29. 对核能研究和试验以及核能生产行使专属管辖权和控制权,包括禁止任何被认为具有危险性的试验或生产形式的权利。

30. 将地球上可能有限或分布不均的重要自然资源置于世界管控之下。寻找并实施减少浪费的方法,并在开发或生产不足以向每个人供应所需一切时,寻找尽量减少差距的方法。

31. 对具有或可能具有超国家影响的技术创新进行审查和评估,以确定其对人类或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或危险;建立经认定为必要的技术控制和监管措施,以防止或纠正对人类健康和福祉的广泛危害或危险。

32. 开展密集计划,为任何可能危害环境、生态系统或人类健康和福祉的技术或技术过程开发安全的替代方案。

33. 解决因技术发展或能力、资本形成、自然资源可获得性、教育机会、经济机会以及工资和价格差异等方面的严重悬殊所造成的超国家问题。在保障人类福祉和环境并有助于尽量缩小差距的条件下,协助技术转让进程。

34. 按照世界议会拟定的程序,在严重影响世界和平或普遍人权的国家内部暴力和国家内部问题的情况下进行干预。

35. 发展世界大学体系。促使纠正因种族、宗教、性别、民族出身或归属的差异而造成误解或冲突的带有偏见的传播材料。

36. 组织、协调和/或管理一个自愿的、非军事的世界服务团,以开展旨在服务人类福祉的多种多样的项目。

37. 在认为可取的情况下,指定一种或多种官方世界语言。

38. 建立并运营一个由世界公园、野生动物保护区、自然胜地和荒野地区组成的系统。

39. 界定并确立地球公民就本世界宪法未禁止的超国家立法事项进行创制和公投的程序。

40. 设立履行世界政府任何及一切职能和权力所需的各部门、局、委员会、研究所、公司、行政机构或机关。

41. 以现在或将来可能证明超出国家和地方政府能力范围的任何及一切方式,服务于人类的需求。

– Article 4 of the Constitution for the Federation of Earth (CFoE)

页面最后更新: 2026-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