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本世界宪法通过满足条件(17.5.1.1.)或(17.5.1.2.)获得初步或最终批准时,世界政府的全面运作阶段将予以实施:
- 1.1. 经地球上百分之八十或以上的国家批准,且这些国家至少占地球总人口的百分之九十;或
- 1.2. 涵盖地球总人口百分之九十的批准,无论是在批准国之内,还是在批准国连同已按第17条第1款规定通过直接公投完成批准的其他世界选举与行政区之内。
2. 当世界政府的全面运作阶段达成时,应实施下列条件:
- 2.01. 在所有尚未举行选举的世界选举与行政区,应举行人民院议员选举;在所有尚未完成此项工作的国家,国家院议员应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国家政府选举或任命。
- 2.02. 在第二运作阶段任职的人民院和国家院议员的任期将延续至完全运作阶段,但已任职满五年者除外,对此应按需举行选举或进行任命。
- 2.03. 凡任职不满五年的人民院和国家院所有留任议员,其任期应予调整,使之与任期始于完全运作阶段的世界议会议员的任期同步。
- 2.04. 顾问院的第二批100名成员应按第5条第5款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顾问院留任成员的任期在完全运作阶段开始后再延续五年,而任期始于完全运作阶段的成员则任职十年。
- 2.05. 主席团和行政内阁应按照第6条的规定重新组建。
- 2.06. 世界政府的所有机构均应充分运作,并为有效管理和实施世界立法、世界法律以及本世界宪法各项规定而得到充分发展。
- 2.07. 所有尚未这样做的国家应立即将所有军事武器和装备移交给世界裁军机构,该机构应立即使所有此类武器失效,并随即着手拆解此类武器和装备、改作和平用途、回收其材料,或以其他方式予以销毁。
- 2.08. 一切军队和各类军事力量均应被彻底解除武装,并予以解散,或在自愿基础上改编并并入非军事性质的世界服务队。
- 2.09. 联合国组织的所有可行机构以及国家政府之间设立的其他可行国际机构,连同其人员、设施和资源,均应移交给世界政府,并在有益的范围内重组并并入世界政府的各机关、各部门、各办事处、各研究所、各委员会、各局和各机构。
- 2.10. 世界议会和世界行政机构应继续推进自世界政府第二运作阶段以来已在进行的各项活动和项目,并作出认为必要的修订;并应按照本世界宪法的各项规定,着手实施一项完整且全面的方案,以解决世界问题并增进地球上所有人的福祉。
页面最后更新: 2026-07-11
